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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二)

发布时间: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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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v0008威尼斯为您转载《疫苗生产车间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全文共4篇。

6 车间与设施

6.1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与设施

   涉及低生物安全风险的车间与设施,应满足现有疫苗生产和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6.2 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与设施

6.2.1 选址及布局

6.2.1.1 车间的选址宜远离公共区域,应充分考虑车间对人群及环境的影响,应有可靠措施避免对外围的污染,满足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的要求。

6.2.1.2车间应为独立建筑物。车间按照生物安全风险分为防护区和非防护区,防护区应为相对独立区域,并有出入控制。

6.2.1.3防护区包括(不限于)防护服更换间、淋浴间、工作走廊、核心工作间(区)及其缓冲间、活毒废水处理区等。

6.2.1.4应将防护区内气压控制为相对室外大气负压。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核心工作间(区)的气压(负压)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应不小于40Pa,与相邻工作走廊(或缓冲间)的压差(负压)应不小于15Pa,其余房间与室外方向上相邻相通房间的最小负压差应不小于10Pa

6.2.2 围护结构

6.2.2.1车间所在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级、围护结构防火等,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6.2.2.2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应能承受送风机或排风机异常时导致的空气压力载荷。

6.2.2.3 设置于二级屏障内的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一级屏障设备(如隔离器、生物安全柜、密闭排风罩、工艺生产罐体系统等)、管道及阀门等应有机制保证使用过程中无病原微生物泄漏。

6.2.2.4 防护区内围护结构的所有缝隙和贯穿处的接缝都应可靠密封。

6.2.2.5 防护区内所有的门应可自动关闭,需要时,应设观察窗,玻璃应耐撞击、防破碎。

6.2.2.6 应设置物理性安全保障设施,包括(不限于)外围防护、准入控制系统、监控系统、记录系统、报警系统(必要时,应与公安部门及其它安全保障部门取得联系)等。

6.2.3 通风空调系统

6.2.3.1   防护区应安装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应确保系统运行时防护区内气流由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流动,防护区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并通过两级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出。

6.2.3.2   防护区工作间内送风口和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定向气流的原则,利于减少房间内的涡流和气流死角;送、排风口的气流应不影响其他设备的正常功能。

6.2.3.3  风险不同或相对独立的防护区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6.2.3.4   车间的外部排风口应设置在主导风的下风向(相对于新风口),与新风口的直线距离应大于12 m,应至少高出本车间所在建筑的顶部2 m,应有防风、防雨、防鼠、防虫设计,但不应影响气体向上空排放。

6.2.3.5   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靠近送风管道在防护区内的送风口端和排风管道在防护区内的排风口端。

6.2.3.6   防护区排风高效过滤器应可以在原位进行消毒和检漏。

6.2.3.7   在防护区外使用生物安全型高效空气过滤装置,应有证明其有效性的型式检验报告。其结构应牢固,应能承受2500 Pa的压力;生物安全型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的整体密封性应达到在关闭所有通路并维持腔室内温度在设计范围上限的条件下,若使空气压力维持在1000 Pa时,腔室内每分钟泄漏的空气量应不超过腔室净容积的0.1%

6.2.3.8  采用送排风系统整体消毒时,应在防护区送风(或新风)和排风总管道的关键节点安装生物型密闭阀;采用房间密闭消毒时,应在防护区房间送风和排风管道的关键节点安装生物型密闭阀。

6.2.3.9  生物型密闭阀与防护区相通的送风管道和排风管道应牢固、易消毒灭菌、耐腐蚀、抗老化,宜使用不锈钢管道;管道的密封性应达到在关闭所有通路并维持管道内的温度在设计范围上限的条件下,若使空气压力维持在500 Pa时,管道内每分钟泄漏的空气量应不超过管道内净容积的0.2%

6.2.3.10  防护区送、排风机应分别设置备用。应尽可能减少排风机后排风管道正压段的长度,该段管道不应穿过其他房间。

6.2.4 供水与供气系统

6.2.4.1  防护区的非循环供水、供汽和供气管道应设置防回流装置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措施,并且这些装置或措施应设置在非防护区。

6.2.4.2 防护区与非防护区的生产用纯水、注射用水等闭式循环系统宜分开设置。

6.2.4.3用于防护区设备的原位清洗(Clean in Place CIP)系统如未设置于防护区内,则CIP的清洗用水不应循环使用。

6.2.4.4  进出防护区的液体和气体管道系统应牢固、不渗漏、防锈、耐压、耐温(冷或热)、耐腐蚀。应有足够的空间清洁、维护和维修防护区内暴露的管道,应在关键节点安装截止阀、防回流装置或高效过滤器等。

6.2.4.5  如果有供气(液)罐等,应放在防护区外易更换和维护的位置,安装牢固,不应将不相容的气体或液体放在一起。输送有生物危害物料的管道不应在非防护区暴露,且易损件应安装在防护区内。

6.2.4.6  防护区内如果有真空装置,应有防止真空装置的内部被污染的措施。

6.2.5 污物处理及消毒灭菌系统

6.2.5.1 防护区内污物应使用经验证有效的消毒灭菌方法处理后传出。

6.2.5.2 防护区内废水应排入活毒废水处理系统,经消毒灭菌后排放。

6.2.5.3防护区内淋浴间的地面液体收集系统应有防液体回流的装置。

6.2.5.4 防护区内如果有排水系统,应与建筑物的排水系统完全隔离;排水应直接通向本车间的活毒废水处理系统。防护区排水通气管口应设两道高效过滤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装置,同时应使通气管口四周的通风良好。

6.2.5.5 所有排水管道应有足够的倾斜度和管径,确保管道内不存水;管道的关键节点应按需要安装防回流装置或存水弯(深度应适用于空气压差的变化)或密闭阀门等;排水系统应符合相应的耐压、耐热、耐化学腐蚀的要求,安装牢固,无泄漏,便于维护、清洁和检查。

6.2.5.6一级屏障产生的废气,应经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无害化排放。

6.2.5.7应具备对防护区设备和安全隔离装置(包括与其直接相通的管道)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

6.2.5.8  防护区配置有消毒灭菌装置,并使用经验证有效的方法对防护区进行定期消毒灭菌。

6.2.6 电力供应系统

6.2.6.1  电力供应应满足车间的所有用电要求,并应有冗余。除车间内部设备的电控设备之外,车间区域的专用配电箱应设置在非防护区域的安全位置,便于维护人员检修维护。

6.2.6.2 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或贮存的工艺设备、送风机和排风机、照明、自控系统、监视和报警系统等应配备双路供电和不间断电源,保证电力供应。其中防护区照明、生物安全柜、隔离器、送风机和排风机、自控系统、监视和报警系统的不间断电源电力供应应至少维持30min

6.2.6.3 应设置不少于60min的应急照明系统。

6.2.7 自控、监视与报警系统

6.2.7.1 进入防护区、监控室及重要设备机房的门应有门禁系统,应保证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

6.2.7.2 互锁门附近应设置紧急手动解除互锁的按钮,需要时,应可立即解除互锁。

6.2.7.3  启动车间送排风系统时,应先启动防护区排风,后启动送风;关停时,应先关闭送风,后关排风。

6.2.7.4  当排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机制避免防护区及防护区内隔离器、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出现正压和影响定向气流。

6.2.7.5  当送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有应急机制避免防护区内的负压影响隔离器、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的正常功能和围护结构的完整性。

6.2.7.6  应有措施保证隔离器、生物安全柜及负压排风柜(罩)等局部排风设备的启停、故障等过程中,防护区各房间保持绝对负压及负压梯度。

6.2.7.7 防护区通风控制系统应依据生产工艺和风险控制要求设计自动控制系统,对于有双机备份冗余设计的通风空调系统宜配置具备故障冗余备份的控制系统。

6.2.7.8  防护区应设装置连续监测送、排风系统高效空气过滤器的阻力,需要时,及时更换高效空气过滤器。

6.2.7.9  应在有负压控制要求的工作间入口的显著位置,安装显示房间负压状况的压力显示装置和压力控制区间提示。

6.2.7.10  中央控制系统应可以实时监控、记录和存储防护区内有控制要求的参数、关键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应能监控、记录和存储故障的现象、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间;应可以随时查看历史记录。

6.2.7.11 中央控制系统的信号采集间隔时间应不超过1min,各参数应易于区分和识别。

6.2.7.12 中央控制系统应能对所有故障和控制指标进行报警,报警应区分一般报警和紧急报警。其中,紧急报警应包括(不限于)房间绝对压力失常、相邻房间相对压差失常、送排风机故障和电源故障等。

6.2.7.13 紧急报警应为声光同时报警,应可以向车间及监控室人员同时发出紧急警报。

6.2.7.14  应在防护区的关键部位设置监视器,需要时,可实时监视并录制车间活动情况和车间周围情况。监视设备应有足够的分辨率,影像存储介质应有足够的数据存储容量。有关数据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

6.2.8通讯系统

6.2.8.1  防护区的资料和数据,应通过安全、有效的方式传出。

6.2.8.2  监控室和车间内应安装语音通讯系统。如果安装对讲系统,宜采用向内通话受控、向外通话非受控的选择性通话方式。

6.2.8.3   通讯系统的复杂性应与车间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7生产设备

7.1 低生物安全风险生产设备

   涉及低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内生产设备、高生物安全风险车间内非防护区的生产设备,应满足现有疫苗生产和生物安全相关要求。

7.2 高生物安全风险生产设备

7.2.1应根据对生产工艺设备操作中的风险评估结果及控制措施进行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与验证。

7.2.2 防护区内设备的运行使用应减少对防护区压差的影响。生产过程应避免敞口操作,如有敞口操作环节应采取有效防护隔离措施。

7.2.3 隔离器

7.2.3.1隔离器腔体应对其所在防护区保持负压,隔离器的压差应设有监控及报警措施。如送排风系统独立设置时,其送、排风机均应设置备用。

7.2.3.2 隔离器的门应互锁。

7.2.3.3 隔离器内部操作产生的物料和废弃物经专用密闭传递装置密闭传出,确保传递过程中无病原微生物泄露。

7.2.3.4 隔离器的排风应通过两级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放,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应能原位消毒和检漏。

7.2.3.5 隔离器腔体内采用全新风系统,不得采用循环气流。

7.2.4罐类生产设备

7.2.4.1 罐类生产设备的接收和传输系统上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

7.2.4.2 罐类生产设备的管道、阀门及传感器等不应设置于技术夹层;

7.2.4.3 罐类生产设备应具备在线清洗/在线灭菌(Clean in Place/Sanitize in PlaceCIP/SIP)功能,在密闭状态下完成设备及管道的清洗灭菌。

7.2.4.4罐类生产设备自身应具有高压灭菌功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收集至活毒废水处理系统中,经处理后进行排放。

7.2.4.5罐类生产设备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保压试验。

7.2.4.6 罐类生产设备应有大规模泄漏的意外防范措施。

7.2.5 生物安全型压力蒸汽灭菌器

7.2.5.1生物安全型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对排水和排气设置两级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措施。其主体应安装在易维护的区域,与围护结构的连接之处应可靠密封。应对灭菌效果进行监测,以确保达到相关要求。

7.2.5.2 压力蒸汽灭菌器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生物安全柜等安全隔离装置的气流。

7.2.5.3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应有相应记录,可追溯,并定期进行设备的验证,以确保设备的性能能够达到要求。

7.2.5.4 排气高效过滤器更换前,应经过验证有效的方法灭菌处理。

7.2.6传递窗

7.2.6.1传递窗承压能力及密闭性应符合所在区域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具备送、排风或自净化功能的传递窗,排风应经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出。

7.2.6.2传递窗应具备对传递窗内物品进行消毒灭菌的条件,且经过验证。其性能及检测应满足JG/T 382《传递窗》中的要求。

7.2.6.3传递窗如设置排风时,排风应经过两级高效过滤装置处理后排放。

7.2.7活毒废水处理系统

7.2.7.1应设活毒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防护区排水,且该系统处理能力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并设有备用处理装置。活毒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在独立的密闭区域且与室外大气压的压差值(负压)应不小于20Pa。应设置独立人流、物流及淋浴系统。

7.2.7.2活毒废水处理系统管道连接应保持密闭、安装牢固。

7.2.7.3应定期对活毒废水系统的消毒灭菌效果进行验证,以确保达到安全要求。

7.2.7.4活毒废水处理系统排气应设两道高效过滤器或其他可靠的消毒装置,排气高效过滤器更换前,应采用经过验证有效的方法灭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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